网络互助 | 你经营的是“保险”,更是信誉,但不是流量
网络互助 | 你经营的是“保险”,更是信誉,但不是流量
相互宝到底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已经困扰了我们很久,是时候解决这个问题了,因为超过1亿人参与一个互助组织,其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互联网玩法”,已经上升到“社会保障体系”范畴。网络互助的明天,一定是“保险”,不是“公益”;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保险”,需要我们给出一个定义。
——小城不小说
《一个互助 | 从一则湖南P2P全部取缔消息说起》一文引起了大家的一些讨论:
网络互助向保险的“第一次靠近”“第二次靠近”已经失败。所谓“事不过三”,“第三次靠近”注定是网络互助的“祭日”或“新生”,因为保险与互助发展的“双轨制”显然比经济体制改革的“双轨制”需要更高的智慧。
在这之前,我还写了《2019年,让我们一起为“网络互助”的明天祈福》《相互保险的底线》《劝君认个“干爹”,变身“互助宝宝”》等。
可谓“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落花有意随流水,流水无心恋落花”,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者谓我何求!
2018年11月27日,蚂蚁金服联合信美相互推出的大病互助计划“相互保”更名“相互宝”。一年后的今天,是“相互宝”正式上线一周年的日子。也正是在这个日子里,我有机会赴杭州蚂蚁金服进行调研。
根据相互宝公布数据显示,全国已有超1亿人加入相互宝,也就是说,每13个中国人里,就有一个在享受相互宝的保障,相互宝的用户规模相当于两个韩国的人口数量。在这1亿成员中,1/3来自农村和县域,近6成会员来自三线及以下城市。
一年以来,相互宝累计救助了11928位重病成员,给出互助金18.75亿元,其中80后占比36%,90后占比14%,12岁以下儿童占比2%;24%患有甲状腺癌,12%患有乳腺癌,8%患有肺癌,8%需进行开颅手术,7%患有急性心肌梗塞。19%的受助成员因被家人加入相互宝而获助。
“相互宝”的一年,可谓能量满满。每一个互助事件的背后都有一个故事,当看到这些故事之后,我们都不禁流下了眼泪。
但是,我们却不难发现“相互宝”人开始迷茫,因为对于“相互宝”的明天存在太多的未知,甚至不知道“相互宝”是什么?谈何向何处去?
相互宝到底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已经困扰了我们很久,是时候解决这个问题了,因为超过1亿人参与一个互助组织,其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互联网玩法”,已经上升到“社会保障体系”范畴。
网络互助的理念来自于相互保险,网络互助的最大创新是去中介化,所有的会员都通过互联网获取,不预交保费、不设基金、事后付费。网络互助,类似于比特币,实现了组织与权利的创新。
既然是组织与权利的创新,就要解决自己的公信力问题。因为入会资格问题、民主管理问题、有效决策问题、损失认定问题等,都需要公信力支撑。
为了保证比特币的公信力(替代贵金属和国家信用),比特币创始人中本聪为实现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而提出和构建了区块链方案,可以在没有中央数据库的情况下实现多点数据的可靠传输、存储和更新。
区块链,代表了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组织、存储和管理方案。为了解决这种方案的公信力,区块链引入了竞争性审核机制。
每个用户都有一个总账本,也就意味着每个用户都可以修改这个总账本,那么对于无数个总账本,到底那个才是正确有效的?这就需要一个审核机制,保证整个比特币网络只有一份正确的总账本,所有用户的总账本与该正确总账本保持一致。比特币区块链引入了竞争性审核方法,原则上每个用户都可以审核总账本,但是谁的算力(计算机的计算能力)强,谁的审核就有效,谁就得到奖励。如果某个人要篡改总账本,他得保证自己的算力强于51%的用户算力之和,这是很难达到的,因此竞争性审核一方面保证了总账本的正确性,另一方面不设置固定的审核人,让审核人(俗称矿工)始终处于竞争状态,避免固定审核人作弊。
比特币有一套成熟的机制,保证其公信力。那么,网络互助如何保证自己的公信力呢?显然不是简单的把网络互助置于区块链之上这么简单。
网络互助是一种原始保险形态与互联网的结合,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撮合功能,会员之间通过协议承诺承担彼此的风险损失,为了避免了个体负担过重,约定单次互助金不超过若干元,并规避了偿付能力问题。
网络互助平台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撮合功能,进行了两点创新:
一是交换风险协议,类似于交互保险制度(Reciprocal),即没有法人实体,会员之间通过协议承诺承担彼此的风险损失。
二是个体风险总额控制,例如单次互助金不超过3元,从而避免了单个个体负担过重,并规避了偿付能力问题。而传统保险的确定期限、确定保额制度,要求较强系统化风险控制能力。
这种模式在保险的发展历史上,并不特殊,其实就是保险的原始形态。其收费方式,相当于教课书上的“课赋制”或“摊收保费制”,通俗的讲叫“即收即付”。但由于互联网的高效交互,大大提升了其扩展会员以及支付征收的效率,因此具有更强的活力和生命力。
德国《保险企业监督法》第15条对“相互保险公司”有明确定义“社团法人按照相互性原则保障其成员,并获得主管监督机关授权经营业务而以法人组织形式存在者,称为相互保险公司”。
德国《保险企业监督法》规定,为了让投保人明确其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理赔、亏损或者清算时分担债务的最大限度,相互保险公司章程中须载明公司是按照“预缴保费制”还是“摊收保费制”进行经营。
另外,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可见,我们的《保险法》并没有强调是“预缴保费制”还是“摊收保费制”。
显然,按照这些内容,网络互助的创新没有摆脱“保险”二字,我们也没有更好的关于网络互助的解释。
依照德国《保险企业监督法》第156a条规定,如果一个相互保险团体在章程中规定保留追缴会费或者减缩保险请求的权利且该团体的年会费收入未超过联邦财政部长按照法规授权,为贯彻欧盟关于保险业的政策而确定的金额,则无须进行登记。但是,如果该团体经营强制责任保险或信用及保证金保险业务,则不能豁免登记。
显然,网络互助可以不用登记,但是需要监管部门的豁免。
综上,我找不到网络互助不是保险的依据,所以你只能是“保险”;网络互助能不能得到豁免,那是银保监会的职责。
大病筹变成流量入口,忘记了自己成立基础。网络互助,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流量的特性”,而是被流量放大了人群。关于网络互助变成了“流量”这个话题,不再展开。
网络互助的明天,是委身于情怀,还是屈身于现实?是变身于保险,还是守身于互助?
网络互助的明天,一定是“保险”,不是“公益”;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保险”,这需要我们进行定义。
网络互助的明天,不管是何种“保险”,我相信网络互助的明天一定是:不委身于名,不卖身于利,不屈身于权,不失身于色,…,因为我们遵循于我们的内心。
网络互助,还有很多事情要做,这个话题不再进一步展开,我还是多去好好研究一下这个“保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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